一、有關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加入各類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理(監)事,及其持股比例相關規範,轉請查照。
依據教育部函(如參考附件)釋重點摘述如下:
1.依前開銓敘部109年8月18日函,依合作社法成立之合作社 (除信用合作社外),係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所 稱「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爰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合作社(除信用合作社外)職 務,除經該社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者,毋 需經權責機關許可外,餘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認購社 股限制部分,因與服務法規定無涉,爰應依合作社法相關 規定辦理。又信用合作社具營利法人性質,故公務員及公 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雖得加入信用合作社成為社員並 經選任為社員代表,惟其認股比例至多不得超過實收股金 總額5%,且不得兼任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清 算人、監管人等職務。
2.至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擬兼任旨揭職務,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兼職範圍及職務:合作社之屬性(營利或非營利)及兼 任職務,應符合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及第5點規定。
(2)核准程序: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0點規定,教師兼職 應事先報經學校書面核准後始得前往。倘所兼任職務有 提名選任之前置作業程序,則應視擬兼職之合作社屬 性,決定是否於應邀提名選任該職務前即報經學校書面 核准。惟如符合第10點第3項相關款次所列兼職態樣,則 免報經學校核准。
(3)認購社股限制部分,非屬信用合作社之合作社,依合作 社法相關規定辦理,信用合作社之認股比例至多不得超 過實收股金總額5%。
二、另,合作社入社資格條件係屬服務法第13條及教師兼職處 理原則第3點所訂經營商業之範疇者,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 20 師(含兼任行政職務)均不得加入該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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