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90031297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規 定暨本署109年2月21日研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校訂定 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建議事項會議決議辦理。
三、按上開使用原則第3點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據本 原則,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爰請督導所主 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109學年度前依民主程序訂定各校 「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據以運用並持續蒐集意 見,以作為推動及後續改善之參據,相關注意事宜如下:
(一)學校應依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號函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 用原則」,邀集教師、家長、學生代表討論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
(二) 手機係屬學生之財產一部分,惟當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 之活動或影響他人隱私及安全時,學校可以進行必要管 理,管理時間以不超過當日為限,其申請程序、使用時 間、管理方式等,學校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 載具使用原則」循民主程序訂定校內管理規範。
(三)學校 學生獎懲規定倘就學生違反手機管理規定等情形有所規 範,應檢視其懲處態樣是否於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循 民主程序修訂或訂定之。
今天: | ![]() ![]() ![]() ![]() |
本週: | ![]() ![]() ![]() ![]() ![]() |
本月: | ![]() ![]() ![]() ![]() ![]() |
總計: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