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5月8日環署廢字第 1080031442E號函辦理。
二、鑑於國際對海洋塑膠污染議題的重視,以及國內歷年淨灘 活動統計結果發現一次用塑膠吸管為海灘常見廢棄物,考 量塑膠吸管質輕、體積小,使用後隨意棄置於環境中流 布,將衍生更多嚴重之生態與環境污染問題。為加強管制 一次用塑膠吸管,該署參酌美國與英國部分城市對一次用 塑膠吸管採取限制使用的管理經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 條授權訂定本公告,重點如下:
(一)生效日期:自108年7月1日生效。
(二)限制使用對象: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
(三)實施方式: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四)非限制使用範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生物可 分解塑膠」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塑膠吸管;工廠出廠 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
(五)罰則:公告生效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違規者第1次勸 導、第2次告發;109年7月1日起違規者逕予告發。並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違反使用規定者處 1,200~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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