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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吉安鄉化仁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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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家瑜 - 人事 | 2026-01-16 | 點閱數: 42

一、按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所定公務員兼職 限制規範,係整併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之原服務法第 14條、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同時將公務員於公餘時間得否從事執行職務以外之事務相關重要解釋予以明文規定,以及增訂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規定。復為利各機關人事實務運作順遂,審酌服務法第15條規範立法 原意及相關解釋脈絡,爰就該條規定兼職應先報權責機關 (構)「同意」、「備查」之適用情形,以及得免經備查之 例外情形,作成銓敘部112年7月7日令釋,並以同日部法一字 第11255919392號函知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請各權責機關(構)就公務員兼職情形及態樣覈實認定及辦理,先予敘明。

二、銓敘部112年7月7日令釋所定「免經備查」之適用情形,係在服務法第15條第2項及第4項但書規定之範圍內,就規範密 度較低者,採相對寬鬆之補充規定(例如:不以獲取報酬為 目的從事社會公益活動、僅從事一次性事務),惟是否符合 免經備查之兼職態樣,仍宜由權責機關(構)視具體個案實 情,就該名公務員本職業務性質、兼職類型、工作情形、 時間長短及頻率等加以綜合判斷,尚非公務員自行判斷, 以避免公務員因認知錯誤而發生違法兼職之情事(例如:兼 職行為影響本職工作或與其本職性質有妨礙)。

三、又服務法第15條就公務員兼職事項所定「應經同意」與 「報經備查」之程序規範,各有不同之法定要件,且前開 銓敘部112年7月7日函亦釋明該條所定「同意」係屬法律行為生效之要件,故公務員應經同意之兼職,除符合服務法第 15條第8項授權訂定之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第10條所定例外 事後同意之情事外,於權責機關(構)未作成同意之前,公 務員尚不得兼任之「備查」則指公務員將應經備查之兼 職陳報或通知權責機關(構),使權責機關(構)對於其指 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有所知悉即足,且同辦法第5條亦規 定,公務員報請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備查之兼 職,經認定屬應申請同意者,應通知公務員申請同意,爰 權責機關(構)對於公務員陳報或通知之兼職,倘經審認確 實不符得予備查之要件,仍應本於權責不予備查。是公務 員如未事前陳報或通知應經備查之兼職使權責機關(構)知 悉,或自行認定其兼職態樣屬免經權責機關(構)備查,倘 其事後經權責機關(構)發現並認定屬應報經機關(構)備查之兼職情形,而該員亦事後報請備查補正,權責機關(構) 仍得予以備查並請其注意改善;至該項兼職如有持續性且 違反法令之情形,則應本於監督管理之職權,命其立即停 止該項兼職,並依服務法第23條規定,按情節輕重分別予 以懲戒或懲處。

四、此外,各機關(構)本於權責,仍可於所屬人員就(到)職 時,確實說明服務法相關法規規範及法律責任之內容,或 可視本機關(構)業務特性需要訂定內部規範並公告周 知,要求所屬公務員從事任何兼職行為前(即便為免經備 查之兼職情形),均應先行告知人事單位,以確保所屬人 員兼職行為未違反利益衝突或影響本職工作;亦得利用各 種集會或教育訓練講習,加強向公務員宣導應報經機關同 意、備查或免經備查之兼職態樣,並提醒縱係免經備查之 兼職情形,仍宜由權責機關(構)判斷且不得過度兼職(例如 雖係兼任一次性、無報酬且具社會公益之研究工作,但同 時間從事多個一次性研究工作或前後連續承接研究工作), 致影響或妨礙本職工作,以協助公務員遵守服務法相關規 範,並維護其權利與義務之衡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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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畢業照

112學年度(113年6月)第54屆乙班
112學年度(113年6月)第54屆乙班
112學年度(113年6月)第54屆甲班
112學年度(113年6月)第54屆甲班
113學度(114年6月)第55屆教師
113學度(114年6月)第55屆教師
112學年度(113年6月)第54屆教師
112學年度(113年6月)第54屆教師
111學年度(112年6月)第53屆乙班
111學年度(112年6月)第53屆乙班
111學年度(112年6月)第53屆甲班
111學年度(112年6月)第53屆甲班
111學年度(112年6月)第53屆教師
111學年度(112年6月)第53屆教師
110學年度(111年6月)第52屆乙班
110學年度(111年6月)第52屆乙班
110學年度(111年6月)第52屆甲班
110學年度(111年6月)第52屆甲班
110學年度(111年6月)第52屆教師
110學年度(111年6月)第52屆教師
108學年度(109年6月)第50屆教師
108學年度(109年6月)第50屆教師
107學年度(108年6月)第49屆教師
107學年度(108年6月)第49屆教師
106學年度(107年6月)第48屆教師
106學年度(107年6月)第48屆教師
105學年度(106年6月)第47屆教師
105學年度(106年6月)第47屆教師
104學年度(105年6月)第46屆教師
104學年度(105年6月)第46屆教師
103學年度(104年6月)第45屆教師
103學年度(104年6月)第45屆教師
100學年度(101年6月)第41屆乙班
100學年度(101年6月)第41屆乙班
100學年度(101年6月)第41屆甲班
100學年度(101年6月)第41屆甲班
99學年度(100年6月)第40屆丁班
99學年度(100年6月)第40屆丁班
99學年度(100年6月)第40屆丙班
99學年度(100年6月)第40屆丙班
99學年度(100年6月)第40屆乙班
99學年度(100年6月)第40屆乙班
99學年度(100年6月)第40屆甲班
99學年度(100年6月)第40屆甲班
98學年度(99年6月)第40屆教師
98學年度(99年6月)第40屆教師
97學年度(98年6月)第39屆乙班
97學年度(98年6月)第39屆乙班
97學年度(98年6月)第39屆教師
97學年度(98年6月)第39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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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學年度(97年6月)第38屆乙班
94學年度(95年6月)第36屆教師
94學年度(95年6月)第36屆教師
92學年度(93年6月)第34屆丁班
92學年度(93年6月)第34屆丁班
92學年度(93年6月)第34屆丙班
92學年度(93年6月)第34屆丙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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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學年度(93年6月)第34屆乙班
92學年度(93年6月)第34屆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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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學年度(92年6月)第33屆丁班
91學年度(92年6月)第33屆丁班
91學年度(92年6月)第33屆丙班
91學年度(92年6月)第33屆丙班
91學年度(92年6月)第33屆乙班
91學年度(92年6月)第33屆乙班
91學年度(92年6月)第33屆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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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學年度(91年6月)第32屆丙班
90學年度(91年6月)第32屆丙班
90學年度(91年6月)第32屆乙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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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學年度(90年6月)第31屆丙班
89學年度(90年6月)第31屆丙班
89學年度(90年6月)第31屆乙班
89學年度(90年6月)第31屆乙班
89學年度(90年6月)第31屆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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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學年度(89年6月)第30屆丙班
88學年度(89年6月)第30屆丙班
88學年度(89年6月)第30屆乙班
88學年度(89年6月)第30屆乙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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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學年度(87年6月)第28屆丙班
86學年度(87年6月)第28屆乙班
86學年度(87年6月)第28屆乙班
86學年度(87年6月)第28屆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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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學年度(86年6月)第27屆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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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學年度(85年6月)第26屆丙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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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學年度(83年6月)第24屆丙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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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學年度(81年7月)第22屆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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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學年度(79年7月)第20屆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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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學年度(76年7月)第17屆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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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學年度(75年7月)第16屆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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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學年度(74年7月)第15屆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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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學年度(73年7月)第14屆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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