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係勞動部函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受雇者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有關適用勞基法人員之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以七日為限合計五十六小時,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自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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