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下稱本辦法)第13條規定:「(第1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 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 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五、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第2項)機關、學校首長得在 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 記。」,先予敘明。
二、花蓮縣政府函本校各機關、學校所屬員工如因天然災害,經強制疏散撤離至收容所者,請從寬依上開辦法第13條規定,首長得在15天範圍內,給予員工停班(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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