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等規定,落實公務員赴陸管制作業,並加強宣導相關規定,以避免同仁觸法。另協助陸委會重申公務員無論平、假日赴陸,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赴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亦同)。
二、復查行政院業以本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本校同仁確實遵照辦理並配合,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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