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修正「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起生效;有關第七點修正內容重點為:「有關本縣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具有職前年資或取得較高學歷者,比照專任教師提(改)敘薪級,並自114年8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