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教師待遇條例第14條規定: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及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擬訂,報行政院核定。有關本次核定修正內容如下:
(一)導師職務加給之月支數額,原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修正後維持3,000元。
(二)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之月支數額,持有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原1,800元,修正後為2,800元;未具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原600元,修正後為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