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考試院刪除陞遷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係爾後各機關辦理陞遷人員銓審案,毋須於擬任人員送審書、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等敘明陞遷情形。各機關對於職務出缺應切實依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甄補事宜,且派免權責機關應本於權責審 查用人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如發現有違失錯誤情形, 得列入人事績效考核參考,以確保辦理陞遷程序合法及強 化責任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