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5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14年6月12日以台內民字第1140123209號令修正發布;此係鑑於目前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實際設立總 數均已達法定上限,致無法因應各項新興或重要業務之推動,為利縣 (市)政府發展地方特色及推動重點業務,並拉近與直轄市政府一級單 位及所屬一級機關設立總數之差距,爰修正本準則第十五條,將依公式 計算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設立總數上限自十三至二 十三處、局提高為十五至二十五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