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4年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僱、約用人員等基層員工月薪,比照中央機關各類人員薪資標準,調整高於最低工資1.1倍,其中約僱人員以三等220薪點以下僱用者,不足最低工資1.1倍,改以230薪點以上支薪。為配合此次調整政策,修正本次薪點標準表修正如下:
(一)書記欄位,報酬薪點改為230。
(二)助理稅務員、辦事員、助理管理師、管理員欄位,所具知能條件為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報酬薪點改為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