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為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於113年1月30日修正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故縣府現行「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要點」因應修正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併同修正約用人員勞動契約。
二、行政院近年已放寬臨時人員得以不定期契約進用,並於108年11月15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時,於第3點明定由機關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視業務性質與臨時人員訂立定期或不定期契約,不再以辦理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原則。
三、按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略以,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故本次修正花蓮縣政府約用人員契約書,自114年1月1日起增列不定終期之契約選項,由各單位(機關)視人員工作性質及經費擇一適用,倘經選定不定終期之契約,則無需逐年換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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