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營事業機構早期退休人員及各機關(學校)早期退職 工友(含技工、駕駛)生活困難者,前經原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簽奉行政院核定,准予比照考 試院發布之「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 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濟助金作業要點」規定,由各公 營事業機構之主管機關或原退職機關(學校)衡酌辦理, 並經原人事局以80年9月6日局肆字第33748號函周知各主管 機關在案。
二、復查前開作業要點經考試院於89年3月24日、104年7月6日 及108年5月17日修正,名稱亦經修正為「早期支領一次退 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原人事局及本總處亦分別 以89年12月18日89局給字第211268號函、104年11月27日總 處給字第1040051001號函及108年7月11日總處給字第 1080038839號函周知各機關,仍依前開原人事局80年9月6 日函辦理。
三、經查照護金作業要點業經考試院113年5月16日考臺銓二字 第11307000371號令修正發布,調整最低生活所需標準及照 護金發給金額,並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第1 項規定建立個人最低生活所需標準檢討調整機制。旨揭人 員循例仍得比照照護金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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