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 用計畫書(表)之核定結果雖係機關進用聘僱人員之依據,惟聘(僱)用計畫書(表)之性質僅係作為機關進用人員之原則性、框架性規範,聘(僱)用計畫書(表)核定後,個別人員之進用屬各該用人機關首長人事權責,爰聘(僱)用計畫 書(表)之核定,未涉及實質用人,與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為避免機關首長卸任前大量安置私人而限制機關首長用人權之情形有別,為避免過度限縮機關首長人事權,影響各級機關業務推動,各機關聘(僱)用計畫書(表)之核定,毋須受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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