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4條規 定,公教人員補償金基數內涵,為公教人員最後在職等級 之本(年功)俸(薪)額之15%;第5條第1項規定,公教人 員之補償金於審定機關審定退休案或資遣給與案時併同審 定,並由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發放機關一 次發給。次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業經立法院於112 年12月19日完成三讀,並奉總統於113年1月8日公布;全國 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亦經行政院以113年1月4日院授人 給字第11300000011號函核定,溯自同年月1日生效。
二.檢送銓敘部「113年度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每一基數發給數額對照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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