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其中刪除生育補助第(二)點:「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百八 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字樣。
二.檢送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